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清远市清城侨丰酒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东路1号侨丰花园A、C、D栋二层平台的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6号)公告送达。
清远市清城侨丰酒家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关于对清远市清城侨丰酒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12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